Which clauses are important for employers in an employment contract?

We previously wrote about drawing up an employment contract. In this follow-up, we list some important clauses that can be included in an employment contract. We will discuss the probationary period as well as the penalty and non-competition clauses. It is important for employers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legal requirements before inserting the clauses, […]

The EU Pay Transparency Directive: what should I do as an employer?

In this blog, we expla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U Pay Transparency Directive (Directive). Furthermore, we summarise the (future) obligations for employers to take into account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deadline of the Directive. Finally, we describe what actions need to be taken by the employer to adhere to the Directive. What is […]

What does ‘non-conformity’ mean in the international delivery of goods? A look 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

When you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sales agreements as an entrepreneur, it is unfortunately possible that the goods delivered do not meet the agreement. For example, because they are damaged or incomplete or deviate from what was agreed. What are your rights in such cases? And what rules apply when you and the supplier are based […]

欧盟永居之主要居住地要求

在荷兰,欧盟永居的荷兰文叫作 “EU langdurig ingezetene”。一般来说,在荷兰申请欧盟永居需要申请人居住在荷兰满五年或以上,并通过荷兰融入考试,有足够(且持续)的经济资源,则可以申请。欧盟永居对于五年的计算方式跟荷兰永居稍微不同。例如,如果是五年内曾经拿过学生签证的话,期间所累积的年份只能算一半;如果是找工作签的话(search year,或荷兰文:zoekjaar),甚至完全不算。有关欧盟永居和荷兰永居的差别,可以参考明思法律事务所之前的文章:荷兰永居 vs 欧盟永居。 两者其中最大的差异,就属于各自的法律依据。荷兰永居完全是荷兰法律下的产物,其定义,申请和撤销条件,均由荷兰法律管辖;而欧盟永居则是依赖于欧盟法律下的欧盟2003/109指令 。虽然欧盟永居由各欧盟成员国的政府所签发,但各成员国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欧盟法律所订立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欧盟永居的申请,续卡及撤销。此外,如果各成员国对欧盟永居居留许可有任何本地法院无权判决的时候,该案件将呈请至卢森堡的欧盟法院来裁决。 在2022年,欧盟法院就对于 “欧盟永居持有者可离开欧盟多长时间” 的纠纷做出了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此案讲述一名简称ZK的哈萨克斯坦公民。ZK持有奥地利政府颁发的欧盟永居。在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之间,ZK长时间居住在欧盟境外。虽然ZK每次离开欧盟的时间短于12个月,但他每年回来欧盟时只会逗留几天,然后又离开欧盟。时间转到2018年,当ZK向奥地利移民局递交了欧盟永居续卡申请时,奥地利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ZK随即向奥地利的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因为本案涉及到欧盟2003/109指令的第9条,奥地利行政法院无法单方面自行定义欧盟法律并就此案作出任何判决,因此把案件上呈至欧盟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和指引。在2022年,欧盟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此案最大的争议,是欧盟法律均翻译成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然而,各语言的版本均有不同程度上的歧义。以本案为例,按德语和荷兰语对于欧盟2003/109指令第9条的解读是,如果欧盟永居持有人连续12个月不在欧盟境内居住,他们不可以继续保留欧盟永居的身份。 欧盟法院指出该指令属于欧盟法律,并不是成员国自己的本国法律,因此,指令第9条所引述的“不在欧盟境内居住”之定义为欧盟法律下的定义,该定义的阐释必须于欧盟全境一致。为此欧盟法院阅览了2003/109指令各种不同语言版本。在众多版本里面,譬如英文版本,第9条列明“absence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Community”。该词汇直接翻译的意思是“不在欧盟境内”;而在荷兰语与德语的版本中,第9条则翻译为 “不在欧盟境内居住”(荷兰语:niet op het grondgebied van de Gemeenschapverblijven. / 德语:nicht im Gebiet der Gemeinschaft aufgehaltenhat.)。故此对于有否“居住“ 一词的含义,不同的语言版本存在翻译上的歧义。另外,欧盟法院指出2003/109指令的第8条列明欧盟永居身份是属于永久身份,除非出现第9条的情况(不在欧盟境内超过连续12个月)。欧盟法院认为该身份的永久性是法律所赋予持签人的基本原则。因此第9条有关失去欧盟永居身份的解释不可过于严厉。 欧盟法院指出,相比起指令第4条有关获得欧盟永居的条款,指令的第9条并没有列举 “居留性质“或是 ”一般居住地“ 等详细信息。例如,指令的第4条清楚列明申请永居当下所累积的五年居留时间,不能有超过连续六个月不在所在成员国里面,否则属于断档;但指令第9条并没有提到欧盟永居持有人究竟需要回到欧盟后多长时间才算是“回到境内”或“居住”。同时,第9条也没有要求欧盟永居持有人必须与该欧盟成员国有“真实存在“的关系链接(例如生活重心,家人,工作,财产等都在该欧盟成员国内)。 欧盟法院指出2003/109指令的目的是保证长期合法居住在欧盟境内的外国人在顺利融入后给予他们与类似于欧盟公民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平等待遇)。因此获得欧盟永居的外国人在原则上应被当作类似欧盟公民般看待,可享有相对长时间离开欧盟而不用担心失去欧盟永居身份的权利。 此外,欧盟法院查阅了欧盟2003/109指令的立法历史。记录里面有提到应给予欧盟永居持有者最大的法律确定性 (Legal certainty,或荷兰文:Rechtszekerheid)。法律确定性属于欧盟法的基本原则,意思是符合或触犯任何一个法条的后果应该要清晰,准确且可预估。欧盟永居持有人若离开欧盟不超过12个月内后又重新回到欧盟境内,就可以避免失去其欧盟永居身份,这是客观的后果,而且该后果是清晰,准确且可预估的。 最后,欧盟法院得出裁决:每一个连续12个月的时间段内,欧盟永居持有者只要亲身回到欧盟境内,即使回来的时间仅仅只有数天,也可以避免其失去欧盟永居的身份。 裁决原文(英文):Article 9(1)(c) of Council Directive 2003/109/EC of 25 November 2003 concerning the status […]

荷兰居留须知:何谓主要居住地(Hoofdverblijf)

荷兰绝大部分的居留卡都有 “主要居住地”(hoofdverblijf)的要求。根据荷兰移民法(Vreemdelingenwet)第18条,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荷兰移民局可依法拒绝您的续卡申请。另外,移民局也可以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为理由,作为撤销依然有效的居留卡。居留卡被撤销的后果很严重,由于移民局已认定当事人已不在荷兰居住,因此如果想要恢复居留权的话,一般需要返回原籍国重新申请荷兰的签证。对此,明思律师事务所(Amice Advocaten)会为大家介绍荷兰法律对 “主要居住地” 的阐释和实际应用,希望大家能尽量避坑踩雷。   主要居住地之定义 “主要居住地” 的定义可以在荷兰的 移民法公告(Vreemdelingencirculaire)可以找到详细解释。除非您已经拿到欧盟长居身份,否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主要居住地的定义是: 居留卡持有人是否在一年内离开荷兰连续6个月以上;或 以三年为一个时段,在同一个时段内,每年离开荷兰连续四个月以上。   若当事人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那么移民局就认定此人的主要居住地已不在荷兰。 不过,移民法对留学生,高技术移民和科研签证人员等部分人士有比较宽松的例外条款。详细解释也可以在 移民法公告里面找到。例如:留学生去国外交换不超过12个月,则不违反主要居住地的要求; 高技术移民因工作,或研究签证持有人以科研目的为理由离开荷兰不超过8个月,那么主要居住地依然在荷兰。此外,部分国家,例如韩国,新加坡,以色列等,其公民有义务役。即使这些人从荷兰回去他们的原籍国服役,该人士在荷兰的主要居住地不受影响,前提是服役完毕后必须六个月内必须回来荷兰。 移民法里面也有提到,在特殊情况,例如含不可抗逆的因素(force majeure)(如交通大停驶,战乱,自然灾害等)的话,移民局自身有权力来衡量当事人给的原因是否充足,即使人长时间不在荷兰,也不追究主要居住地的问题。这种情况要按不同个案的不同案情作出判断,因此没有一个客观或成文的守则。最近明思法律事务所遇到的案件是某高技术移民在2021年离开荷兰后碰上了疫情大流行,当时全球航班大混乱,导致事主没法在限期内回来荷兰,因此被认定为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这种情况下,则可以使用不可抗逆因素作为行政复议的理由。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重温我们之前的文章:高技术移民居留卡被撤销怎么办?   荷兰政府如何查核当事人的主要居住地 至目前为止,移民局的系统跟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的系统不连接,因此正常来说荷兰移民局是看不到居留卡持有人的进出境记录。不过,移民局有的办法多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移民局经常会检查市政府人口档案登记系统(BRP)中查核当事人的地址是否仍在登记中。如果您在BRP中没有地址(例如离开荷兰时候您向市政厅那边申请注销地址登记,或您搬出去以后房东或新的租客向市政厅上报变迁信息),那么BRP系统会把您归纳到非居民的类别内(Register niet-ingezetenen),移民局会因此认为您的主要居住地已不在荷兰。 另外,如果是涉及到有小孩的家庭的话,如果当事人和孩子一起离开荷兰了,学校有可能上报给市政厅说孩子没有上学。由于荷兰有教育义务,因此市政厅会着手调查当事人的孩子是否旷课,还是已经离开了荷兰。在后者的情况下,当事人的BRP登记也会有改变,最终移民局还是能得知当事人不在荷兰的事实。又另一个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拿的是工作签证,而长时间没有回办公室的话,移民局有可能立案调查该人士是否涉及假工作/假签证。其中包括登门造访,看看当事人是否真的有在家工作。 最后,按上文提到,虽然荷兰机场的系统与移民局不链接,但海关人员看到当事人已经长时间没有回来荷兰的话,可以选择通报给移民局相关信息。故此,移民局要查找当事人的主要居住地是否在荷兰,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若移民局已经认定当事人不在荷兰的话,移民局可以向当事人发出 “意图撤销居留卡通知“ (Voornemen tot Intrekking van de verblijfsvergunning)。若当事人不同意的话,需要自行提供材料来证明主要居住地依然在荷兰,例如提供护照的每一页数,显示所有的进出境记录等。   因此,如果您遇到移民局查询主要居住地的问题的话,建议各位不要擅自随意处理,以免越描越黑。如果你对于这方面有需要帮忙的地方,请立刻联系明思法律事务所(Amice Advocaten)。我们的专业团队会给你分析情况,并提供最佳的处理方案。   过往判例 在判例法中,荷兰的终审庭(Raad van State)在2019年给出过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移民局不能轻易以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为由,撤销家庭团聚的居留卡。在过往有不少案例,在荷兰持有家庭团聚居留卡的群体,因各种家庭,学业或工作的原因,不能与主卡人长时间在荷兰生活。移民局会按照荷兰移民法有关主要居住地的规定,以当事人不在荷兰为由撤销他们的荷兰居留权。现在,随着这划时代的判决,移民局撤销该类居留卡的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 荷兰终审庭认为,荷兰的家庭团聚是根据欧盟的家庭团聚指令来立法与执法。而欧盟的家庭团聚指令的基本精神在于鼓励和保护家庭成员的团聚权利。因此,只有在欧盟指令有明确规定(主要居住地)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居留卡才能被撤销。欧盟家庭团聚指令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家庭团聚卡:1)家庭关系破裂;2)主卡人/担保人失去了居留权利;3)担保人在成员国没有医疗保险。4)主卡人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来做担保;5)重婚或假结婚。 荷兰的终审判决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的主要居住地是否在荷兰,或者说家庭成员是否一直共同生活,不能直接作为家庭关系是否破裂的依据,也非欧盟家庭团聚指令里面可以撤销居留的理由之一。因此,荷兰移民法中关于主要居住地的要求并不符合欧盟指令里面的规定。另外,欧盟指令的效力凌驾于荷兰移民法之上,荷兰终审庭要求荷兰移民局在撤销家庭团聚居留卡时,应当谨慎审查。仅以家庭成员的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为由撤销居留卡,实际上损害欧盟指令赋予家庭团聚的权利,因此违背了欧盟家庭团聚指令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   如果你对于主要居住地有任何疑问的话,欢迎联系荷兰明思律师事务所。电话:+31 (0) 30 2300 230 ;或者微信:AmiceAdvocatenCS。 Amice Advocaten (明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8 年,位于荷兰乌得勒支。  Amice […]

荷兰配偶居留卡 –注意事项

作为荷兰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经常遇到关于家庭团聚与配偶居留许可的咨询。荷兰的移民政策虽然相对透明,但在实际申请与居留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义务与技术细节,稍有不慎,可能对当事人未来申请长期居留乃至入籍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将详细说明申请及持有荷兰配偶居留卡(Verblijf bij gezinslid)期间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协助申请人和其配偶(即所谓的“保荐人”)更好地理解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1)收入或财政要求 荷兰的家庭团聚居留卡是基于申请人与其配偶或伴侣(保荐人)之间的婚姻或稳定关系发放的。移民法规定,申请此类居留卡,保荐人必须有足够,独立且持续的收入(voldoende, duurzame en onafhankelijke middelen van bestaan)。 标准收入门槛为法定最低工资,2025年下半年开始,为税前每月2245.80,- 欧元(未含8%度假津贴),具体金额每半年会按照物价升降而略有变动。移民局(IND)通常要求收入来源为: 固定的工作合同;或 至少为期12个月的临时合同;或 自雇收入(通常需要提供最近18个月的财务报表和报税证明)。   特殊情况下可接受存款担保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保荐人暂时无法提供稳定收入,例如刚换工作、临时失业、或正在等待雇佣合同续签,移民局允许申请人使用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存款数额至少为最低收入要求的12倍(相当于一年生活开销); 存款需为自由支配资金,存于个人账户; 需提供存款来源的合法证明(例如继承、储蓄、财产出售); 非现金形式如房产、股份等一般不予接受。   我们建议在以存款作为担保前咨询专业移民律师,并准备详尽材料,以防被移民局认定为“非持续性”收入。   2)配偶与保荐人必须同住 根据荷兰目前的移民法规及内部守则,配偶类居留许可的前提之一是双方实际居住在一起(gezamenlijke huishouding)*。这不只是一个形式要求,而是实质性的合居义务,通常需体现为: 登记于同一住址(gemeentelijke inschrijving); 实际同住并共用家庭资源; 若有例外居住情况(如短期因工作或健康原因分居),需有合理解释并保留证据。   IND可能会通过市政厅系统检查、书面询问或第三方举报进行核实。如发现双方并未实质合居,可能被视为虚假居留申请,导致居留被撤销。 *同居要求不适用于首次申请,且该外国人在申请前正居留于外国,并与保荐人保持所谓的 “长距离恋爱关系”。   几年前,荷兰的国务终审法院(Raad van State)对于同住的问题给过相对宽松的裁决。法院认为相比起主要居住地,申请人和保荐人的恋爱关系,和他们应当享受到的家庭生活(gezinsleven)比较重要。即使他们并没有同居,但只要证明感情基础丰厚,也不应该以没有同居为理由来拒绝申请。不过,移民局在裁决出来后,却以其他的方式来否认该判决。目前有关未婚情侣需否同居一事的争端依然持续,法院亦在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明思法律事务所(Amice Advocaten)会在将来持续给大家更新。   3)关系破裂时应主动报告 若配偶关系破裂或正式结束(无论是未婚情侣之间的分手,终止同居协议,或是离婚),当事人有义务在四周内向移民局报告(Meldingsformulier voor familie en gezin),以更新其居留状态。 该义务适用于保荐人和居留持有人双方。不报告可能被视为企图隐瞒事实,从而引发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双方保留相关通信记录,并通过律师协助向IND提交终止关系声明。 值得留意的是,报告表格里面有一栏要求注明关系变动的日期。这个是非常模糊的问题。不是每一对情侣都会有个 “分手日期”:冷战期间是否改当作分手?还没有正式离婚但已经分居又是否当作关系已经破裂?尽管诸多不确定因素,移民局一般按举报人写的日期作为正式的分手日期。这也导致了后续问题。例如,A先生是荷兰人,B女士是中国人,他们是已婚情侣而且B女士持有配偶签证。双方吵了大架,B女士即时在7月1日就搬离住所,并在9月办理离婚。A先生如果跟移民局汇报说他们是7月1号关系破裂,不再同居的话,移民局可以把B女士的居留卡从7月1号开始正式撤销。即使他们的法律婚姻实在两个月后才正式结束,移民局看的是感情破裂的日期,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破裂。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B女士很容易会得到所谓的 […]

Important legal considerations for partner visa holders in the Netherlands

As a law firm based in the Netherlands, we frequently receive inquiries regarding family reunification and partner residence permits. Although Dutch immigration policies are relatively transparent, the actual application and residence process involve a range of legal obligations and technical details. Any oversight may negatively impact the applicant’s future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naturaliz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