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永居 VS 欧盟永居

众所周知,荷兰的永居或长期居留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荷兰的「普通永居」,又称「国别永居」(荷兰文:onbepaalde tijd),第二种则是「欧盟永居」(荷兰文:EU langdurig ingezetene)。 说到两种永居的申请方法和具体区别,坊间流传不同的说法,因此今天荷兰明思律师事务所一次过给各位梳理清楚,让大家有个清晰准确的认知。 荷兰普通永居,又称:国别永居 (Onbepaalde tijd) 荷兰普通永居或荷兰国别永居的基本申请条件就是住满五年,满足财政要求及通过融入要求后即可申请。期间所累积的五年居留,无论拿的是临时性质的荷兰居留卡,还是非临时性质的荷兰居留卡,都可以100% 计算进去(欧盟永居则相反,会在稍后段落详细解释)。临时性质居留卡包括:学生签证,找工作签证(search year),工作假期(working holiday)签证和公司内部派遣(ICT)签证(及其家庭成员)等等。非临时性质居留卡包括大部分的工作签证,例如高技术移民,厨师签,自由卡,自雇居留等(及其家庭成员的签证)。 在申请国别永居时,虽然所有的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都可以计算进申请荷兰国别永居的 “五年期限” 里,但对当事人的居留连续性要求却非常严格。如果过去那五年时间出现了所谓的断档(荷兰语:verblijfsgat),申请很大可能会失败。所谓断档,就是旧居留卡到期后,新的居留卡没有无缝连接上,导致两卡的有效期出现了一段 “真空期”。常见的例子如高技术移民在原公司工作了两年,居留卡到期时换了新的雇主,但新雇主有没有及时把新卡的申请递交上去,导致新卡的有效期是从旧卡过期后一段日子才开始生效。这种情况就是断档。又例如,在荷兰留学毕业后没有及时递交新的居留卡申请(例如找工作签),导致新签证的有效期是从旧卡过期后才生效,这也是断档。一般看断档,可以从过往和现在的居留卡信息可以查阅到。如果你怀疑自己是否曾经有过断档,可以联系荷兰明思律师事务所做个简单免费咨询。后面也会再详细解释不同类型的断档。 如果真的出现断档的问题,那么当事人就需要从新等待五年,才可以申请永居。 另外,荷兰国别永居也有其他缺点。第一:获得荷兰国别永居后,对持卡人的主要居住地(荷兰文:hoofdverblijfplaats)要求比较严苛。所谓主要居住地,意思是说在荷兰市政府地址登记不可以断掉。而且,当事人每年离开荷兰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或,以连续三年为一个期限,每年不得离开荷兰连续超过4个月。若当事人不符合主要居住地的要求,移民局可以撤销其荷兰永居卡。第二,持荷兰的国别永居,是不能到别的欧盟国家长期居住。如果要到别的欧盟国家居住或工作,还是需要以护照去申请当地的居留许可。拿着荷兰国别永居除了可以在欧洲递交申请而不需要返回自己的国家外,在其他方面不会有特殊优待。 欧盟永居(EU langdurig ingezetene) 荷兰的欧盟永居只对 “非临时性质居留卡” 持有人所累积的居住年限完全计算,例如:劳工居留,高技术移民,自雇居留,研究生签证,及其家属签等。但是,对于临时性质居留所累积的时间,欧盟永居有时折半计算,有时甚至完全不计算在内。例如:学生签证只能算一半的时间(如果在以学生签身份在荷兰居住了四年的话,对于申请欧盟永居只能算两年);而持有 “找工作签证” 的话,那一年是完全不算在欧盟永居的五年居留里面的。因此,申请欧盟永居之前必须核实清楚自己是否满足了特殊的 “五年居留要求”。如果你曾经持有过临时性质的居留卡,或不肯定自己过往的居留是否涉及以上问题,欢迎联系明思的律师团队。 虽然欧盟永居对过往居留的年期算法比较苛刻,但相对的却对居留卡的连续性要求较低。用行内术语说,就是所谓的 “软断档“ 不会造成申请失败·。所谓断档,是有分 “硬断档” 和 “软断档” 的。以下给几个例子供参考: A先生以高技术(KM)签来荷兰,为其两年。在KM签到期时,A先生找不到新工作。A先生只有在签证到期后两个月才找到新的KM工作并立刻入职。因此A先生在新旧KM签有两个月的断档。由于A先生在那两个月期间在荷兰是没有任何的合法居留身份,因此这两个月属于 “硬断档”。 同样情况:B女士在也是在KM签结束时没有得到续约或找到新工作,但B女士找到了一家荷兰大学并打算就读该校的研究生课程。B女士的KM签是七月中到期的,而学校的入学却是九月份才开始。话虽如此,B女士的学校在七月初,就在她的KM签到期前,就给B女士递交了学生签的申请给移民局。按照移民法,B女士在申请期间,属于所谓的 “临时限制性质居留”,在申请期间在荷兰的居留是临时合法的。故此,B女士从七月中从KM岗位离职,到九月初开学之间,虽然没有居留卡在手,但这段时间B女士有一个进行中的学生签证在处理,因此她的断档属于 “软断档”。 回到永居的话题上:遇到硬断档的人士,基本上他们之前的居留记录都要作废。无论是要申请荷兰国别永居,欧盟永居,或入籍,五年居留期必须要重新累积。 而遇到软断档的人士,他们只在申请荷兰国别永居或入籍时受到断档影响;但申请欧盟永居的话,软断档不构成影响(注意:临时限制性质居留或等待新居留卡批下来的软断档期间,这段时间不能算进五年的居留期限里面。因此大家可以把这段期间譬如作一条桥,悬空链接着两个居留卡而不造成居留断裂)。 除了对连贯性的要求比较低之外,欧盟永居亦有其他优点。第一:持有欧盟永居的人可以到其它欧盟国家居住不超过六年而不会失去荷兰欧盟永居。如果持欧盟永居卡的人离开欧盟,那么每一年需要入境欧盟一次才能避免主要居住地的问题。第二:欧盟永居的持卡人可以更简单的申请其他欧盟国家的居留和工作许可。根据欧盟2003/109指令,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永居的持有人提供相对便捷的移民政策。在荷兰,别国的欧盟永居持卡人(例如在意大利,西班牙,匈牙利拿到欧盟永居的人士),在能证明自己有一定的资产或经济来源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荷兰的 “经济不活动” 居留许可。欧盟指令也禁止成员国无限制禁止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欧盟永居人士在当地的工作权利。因此,如果你已经在A国拿到欧盟永居,在另一个的欧盟国家(B国)申请了居留许可,并住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在当地工作的权利(注意的是,这一年的禁止期是欧盟指令所允许的上限。各欧盟成员国可按自己的情况和国法制定更少的限制。例如在荷兰,目前的法规没有任何的禁止工作条款。因此任何其他欧盟国家的永居人士在荷兰拿到荷兰的居留卡后,即可投入劳动市场里)。 2004/38 指令的欧盟永居(duurzaam verblijf) 除了以上两种永居,其实荷兰还有第三个相对 “隐形” 没那么多人认识的欧盟永居。为了跟一般大家熟识的欧盟永居作区别,这种欧盟永居一般称作2004/38永居(荷兰文:duurzaam verblijf)。这身份源自欧盟2004/38指令。这个2004/38永居是发给欧盟公民和欧盟家属的。按照欧盟2004/38指令,欧盟公民是可以在各个成员国自由流动,包括居住,工作,和学习等,而不需要当地的居留许可。但是,欧盟公民的家属不一定持有欧盟的国籍。例如,一个德国人在荷兰生活不需要任何的居留许可,但他的外籍配偶可以来自其他国家,例如中国。在这样情况下,这位中国籍太太就需要在荷兰申请欧盟公民的家属团聚签证。当她与她的德国籍丈夫在荷兰生活满五年的话,该太太可以按照欧盟2004/38指令去申请2004/38永居。因此,2004/38永居只适用于来自别的欧盟国家的公民及其家属,而荷兰公民的家属,或在荷兰有居留卡的外国人,都不能申请2004/38永居卡。 与国别永居和欧盟永居不同的是,申请2004/38永居时,当事人是不需要考荷兰语,也不用证明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只要当事人在过去五年跟他的欧盟伴侣一直都住在荷兰的话,即符合2004/38永居的申请要求。当然,移民局在审核2004/38永居申请时,会看当事人及其配偶是否在过去五年都符合相关的家庭团聚居留要求(例如欧盟公民作为担保人,需要提供足够的经济资源来担保其配偶在荷兰的居留;如果在荷兰是有工作的话,则看过去五年是否一直有报税及符合最低的收入要求)。 持有2004/38永居的人士可以离开荷兰长达两年以下而不丧失其身份。但另一方面持有2004/38永居的非欧盟公民不能自己独立搬去其它欧盟国家居住。如果他们想搬去别的欧盟国家,必须与其欧盟籍家属一起搬家。因此,拿着2004/38永居的外籍人士如果想要一个独立身份的话,可以依照欧盟2003/109指令,申请欧盟永居。 根据荷兰移民法,移民局对所有的永居申请有长达6个月的审批期。因此,明思律师事务所提供永居的 “站队” […]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utch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the EU Long-term Residence

As is commonly known, there are generally two types of long-term or 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s in the Netherlands: the first is the Dutch na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 also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r permanent residence” (Dutch: onbepaalde tijd), and the second is the “EU long-term residence” permit (Dutch: *EU langdurig ingezetene*). Given the varied information […]

起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意指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里面包含买方和卖方;出口和进口。一般来讲,贸易缔约方两个不同国家,而两个国家之间又有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因此,在贩卖或购买之前,双方都需要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保障双方利益和避免分歧。也正因如此,国际买卖合同对于国际贸易沟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起草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以为国际贸易双方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也避免潜在的贸易纠纷。同时,在起草的过程中,缔约方应考虑到各国的法规和国际商业法的应用,以保障双方利益。 什么法律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维也纳销售公约》或其英文缩写《CISG》[1],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签署。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也开始在中国生效。若贸易双方都处于缔约国中,双方之间有涉及动产的贸易协议,而且双方不反对CISG适用该贸易合同的话,那么CISG里面的条款和约束将适用于该贸易合同。另外,CISG在各缔约国的实际应用均以相同的方式阐释和执行。 这意味着在荷兰的法律诉讼中对公约的解释可以参考使用的外国判例法。 脱钩CISG的条款:若双方不希望CISG应用在其贸易合同的话,双方都可以选择在合同条款内注明退出CISG的协议。然而,缔约方必须谨慎处理在《一般条款与细则》(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nos,或简称GTC)里有关退出CISG的内容细节。按照CISG的咨询委员会给出的公认法则,若缔约方的条款有任何模糊不清晰的地方,则优先保障对方的利益[2]。   国际销售合同:退出CISG的指引 在明思法律事务所最近处理的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对方没有履行合同里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其实,这种诉讼通常涉及CISG是否对双方所签署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卖方在《一般条款和条件》里虽然注明要退出CISG,但其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都了解相关条款。按照CISG咨询委员的意见(Opinion 13 of the CISG Advisory Council 3),在双方都明确或默认接受《一般条款和条件》相关条款,而且另一方有充分了解到《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那么该《一般条款和条件》才对贸易合同有法律约束力[3]。为确保另一方能准确了解合同附加的条款和条件,CISG咨询委员要求《一般条款和条件》所用的语言和用词能被合理的解读。例如使用与合同相同的语言,或使用对方通常使用的语言。下面是委员会意见的原文: “ They are available in a language that the other party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understand. Such a language includes the language of the negotiated part of the contract, the negotiations or […]

On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n Europe – legal perspective

On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n Europe – legal perspective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RI) is a global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strategy embrac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build both land and maritime connections between Asia and Africa and Europe regions in pursuit of the improvement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increase of trade and growth of […]

Extra-contractual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in terms of Dutch law

On 18 December 2015 the Dutch Supreme Court ruled on the ‘Transfennica’ case (ECLI:NL:HR:2015:3624). In short, the facts of this case are as follows. A Finnish company undertook to arrange for transportation of Nokia goods from Roosendaal (the Netherlands) to Moscow (Russia). For that purpose this Finnish company via an intermediary sub-subcontracted Transfennica Logistics B.V.B.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