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绝大部分的居留卡都有 “主要居住地”(hoofdverblijf)的要求。根据荷兰移民法(Vreemdelingenwet)第18条,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荷兰移民局可依法拒绝您的续卡申请。另外,移民局也可以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为理由,作为撤销依然有效的居留卡。居留卡被撤销的后果很严重,由于移民局已认定当事人已不在荷兰居住,因此如果想要恢复居留权的话,一般需要返回原籍国重新申请荷兰的签证。对此,明思律师事务所(Amice Advocaten)会为大家介绍荷兰法律对 “主要居住地” 的阐释和实际应用,希望大家能尽量避坑踩雷。
主要居住地之定义
“主要居住地” 的定义可以在荷兰的 移民法公告(Vreemdelingencirculaire)可以找到详细解释。除非您已经拿到欧盟长居身份,否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主要居住地的定义是:
- 居留卡持有人是否在一年内离开荷兰连续6个月以上;或
- 以三年为一个时段,在同一个时段内,每年离开荷兰连续四个月以上。
若当事人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那么移民局就认定此人的主要居住地已不在荷兰。
不过,移民法对留学生,高技术移民和科研签证人员等部分人士有比较宽松的例外条款。详细解释也可以在 移民法公告里面找到。例如:留学生去国外交换不超过12个月,则不违反主要居住地的要求; 高技术移民因工作,或研究签证持有人以科研目的为理由离开荷兰不超过8个月,那么主要居住地依然在荷兰。此外,部分国家,例如韩国,新加坡,以色列等,其公民有义务役。即使这些人从荷兰回去他们的原籍国服役,该人士在荷兰的主要居住地不受影响,前提是服役完毕后必须六个月内必须回来荷兰。
移民法里面也有提到,在特殊情况,例如含不可抗逆的因素(force majeure)(如交通大停驶,战乱,自然灾害等)的话,移民局自身有权力来衡量当事人给的原因是否充足,即使人长时间不在荷兰,也不追究主要居住地的问题。这种情况要按不同个案的不同案情作出判断,因此没有一个客观或成文的守则。最近明思法律事务所遇到的案件是某高技术移民在2021年离开荷兰后碰上了疫情大流行,当时全球航班大混乱,导致事主没法在限期内回来荷兰,因此被认定为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这种情况下,则可以使用不可抗逆因素作为行政复议的理由。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重温我们之前的文章:高技术移民居留卡被撤销怎么办?
荷兰政府如何查核当事人的主要居住地
至目前为止,移民局的系统跟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的系统不连接,因此正常来说荷兰移民局是看不到居留卡持有人的进出境记录。不过,移民局有的办法多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移民局经常会检查市政府人口档案登记系统(BRP)中查核当事人的地址是否仍在登记中。如果您在BRP中没有地址(例如离开荷兰时候您向市政厅那边申请注销地址登记,或您搬出去以后房东或新的租客向市政厅上报变迁信息),那么BRP系统会把您归纳到非居民的类别内(Register niet-ingezetenen),移民局会因此认为您的主要居住地已不在荷兰。
另外,如果是涉及到有小孩的家庭的话,如果当事人和孩子一起离开荷兰了,学校有可能上报给市政厅说孩子没有上学。由于荷兰有教育义务,因此市政厅会着手调查当事人的孩子是否旷课,还是已经离开了荷兰。在后者的情况下,当事人的BRP登记也会有改变,最终移民局还是能得知当事人不在荷兰的事实。又另一个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拿的是工作签证,而长时间没有回办公室的话,移民局有可能立案调查该人士是否涉及假工作/假签证。其中包括登门造访,看看当事人是否真的有在家工作。
最后,按上文提到,虽然荷兰机场的系统与移民局不链接,但海关人员看到当事人已经长时间没有回来荷兰的话,可以选择通报给移民局相关信息。故此,移民局要查找当事人的主要居住地是否在荷兰,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若移民局已经认定当事人不在荷兰的话,移民局可以向当事人发出 “意图撤销居留卡通知“ (Voornemen tot Intrekking van de verblijfsvergunning)。若当事人不同意的话,需要自行提供材料来证明主要居住地依然在荷兰,例如提供护照的每一页数,显示所有的进出境记录等。
因此,如果您遇到移民局查询主要居住地的问题的话,建议各位不要擅自随意处理,以免越描越黑。如果你对于这方面有需要帮忙的地方,请立刻联系明思法律事务所(Amice Advocaten)。我们的专业团队会给你分析情况,并提供最佳的处理方案。
过往判例
在判例法中,荷兰的终审庭(Raad van State)在2019年给出过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移民局不能轻易以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为由,撤销家庭团聚的居留卡。在过往有不少案例,在荷兰持有家庭团聚居留卡的群体,因各种家庭,学业或工作的原因,不能与主卡人长时间在荷兰生活。移民局会按照荷兰移民法有关主要居住地的规定,以当事人不在荷兰为由撤销他们的荷兰居留权。现在,随着这划时代的判决,移民局撤销该类居留卡的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
荷兰终审庭认为,荷兰的家庭团聚是根据欧盟的家庭团聚指令来立法与执法。而欧盟的家庭团聚指令的基本精神在于鼓励和保护家庭成员的团聚权利。因此,只有在欧盟指令有明确规定(主要居住地)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居留卡才能被撤销。欧盟家庭团聚指令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家庭团聚卡:1)家庭关系破裂;2)主卡人/担保人失去了居留权利;3)担保人在成员国没有医疗保险。4)主卡人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来做担保;5)重婚或假结婚。
荷兰的终审判决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的主要居住地是否在荷兰,或者说家庭成员是否一直共同生活,不能直接作为家庭关系是否破裂的依据,也非欧盟家庭团聚指令里面可以撤销居留的理由之一。因此,荷兰移民法中关于主要居住地的要求并不符合欧盟指令里面的规定。另外,欧盟指令的效力凌驾于荷兰移民法之上,荷兰终审庭要求荷兰移民局在撤销家庭团聚居留卡时,应当谨慎审查。仅以家庭成员的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为由撤销居留卡,实际上损害欧盟指令赋予家庭团聚的权利,因此违背了欧盟家庭团聚指令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
如果你对于主要居住地有任何疑问的话,欢迎联系荷兰明思律师事务所。电话:+31 (0) 30 2300 230 ;或者微信:AmiceAdvocatenCS。
Amice Advocaten (明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8 年,位于荷兰乌得勒支。 Amice Advocaten 专门为在荷兰的企业与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及咨询服务,包括移民法,劳动法,物业法,租法,商业法等民法领域。
如果您想第一时间了解荷兰的法律知识,请您关注我们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