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永居之主要居住地要求

在荷兰,欧盟永居的荷兰文叫作 “EU langdurig ingezetene”。一般来说,在荷兰申请欧盟永居需要申请人居住在荷兰满五年或以上,并通过荷兰融入考试,有足够(且持续)的经济资源,则可以申请。欧盟永居对于五年的计算方式跟荷兰永居稍微不同。例如,如果是五年内曾经拿过学生签证的话,期间所累积的年份只能算一半;如果是找工作签的话(search year,或荷兰文:zoekjaar),甚至完全不算。有关欧盟永居和荷兰永居的差别,可以参考明思法律事务所之前的文章:荷兰永居 vs 欧盟永居

两者其中最大的差异,就属于各自的法律依据。荷兰永居完全是荷兰法律下的产物,其定义,申请和撤销条件,均由荷兰法律管辖;而欧盟永居则是依赖于欧盟法律下的欧盟2003/109指令 。虽然欧盟永居由各欧盟成员国的政府所签发,但各成员国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欧盟法律所订立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欧盟永居的申请,续卡及撤销。此外,如果各成员国对欧盟永居居留许可有任何本地法院无权判决的时候,该案件将呈请至卢森堡的欧盟法院来裁决。

在2022年,欧盟法院就对于 “欧盟永居持有者可离开欧盟多长时间” 的纠纷做出了具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此案讲述一名简称ZK的哈萨克斯坦公民。ZK持有奥地利政府颁发的欧盟永居。在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之间,ZK长时间居住在欧盟境外。虽然ZK每次离开欧盟的时间短于12个月,但他每年回来欧盟时只会逗留几天,然后又离开欧盟。时间转到2018年,当ZK向奥地利移民局递交了欧盟永居续卡申请时,奥地利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ZK随即向奥地利的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因为本案涉及到欧盟2003/109指令的第9条,奥地利行政法院无法单方面自行定义欧盟法律并就此案作出任何判决,因此把案件上呈至欧盟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对相关法律作出解释和指引。在2022年,欧盟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此案最大的争议,是欧盟法律均翻译成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然而,各语言的版本均有不同程度上的歧义。以本案为例,按德语和荷兰语对于欧盟2003/109指令第9条的解读是,如果欧盟永居持有人连续12个月不在欧盟境内居住,他们不可以继续保留欧盟永居的身份。

欧盟法院指出该指令属于欧盟法律,并不是成员国自己的本国法律,因此,指令第9条所引述的“不在欧盟境内居住”之定义为欧盟法律下的定义,该定义的阐释必须于欧盟全境一致。为此欧盟法院阅览了2003/109指令各种不同语言版本。在众多版本里面,譬如英文版本,第9条列明“absence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Community”。该词汇直接翻译的意思是“不在欧盟境内”;而在荷兰语与德语的版本中,第9条则翻译为 “不在欧盟境内居住”(荷兰语:niet op het grondgebied van de Gemeenschapverblijven. / 德语:nicht im Gebiet der Gemeinschaft aufgehaltenhat.)。故此对于有否“居住“ 一词的含义,不同的语言版本存在翻译上的歧义。另外,欧盟法院指出2003/109指令的第8条列明欧盟永居身份是属于永久身份,除非出现第9条的情况(不在欧盟境内超过连续12个月)。欧盟法院认为该身份的永久性是法律所赋予持签人的基本原则。因此第9条有关失去欧盟永居身份的解释不可过于严厉。

欧盟法院指出,相比起指令第4条有关获得欧盟永居的条款,指令的第9条并没有列举 “居留性质“或是 ”一般居住地“ 等详细信息。例如,指令的第4条清楚列明申请永居当下所累积的五年居留时间,不能有超过连续六个月不在所在成员国里面,否则属于断档;但指令第9条并没有提到欧盟永居持有人究竟需要回到欧盟后多长时间才算是“回到境内”或“居住”。同时,第9条也没有要求欧盟永居持有人必须与该欧盟成员国有“真实存在“的关系链接(例如生活重心,家人,工作,财产等都在该欧盟成员国内)。

欧盟法院指出2003/109指令的目的是保证长期合法居住在欧盟境内的外国人在顺利融入后给予他们与类似于欧盟公民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平等待遇)。因此获得欧盟永居的外国人在原则上应被当作类似欧盟公民般看待,可享有相对长时间离开欧盟而不用担心失去欧盟永居身份的权利。

此外,欧盟法院查阅了欧盟2003/109指令的立法历史。记录里面有提到应给予欧盟永居持有者最大的法律确定性 (Legal certainty,或荷兰文:Rechtszekerheid)。法律确定性属于欧盟法的基本原则,意思是符合或触犯任何一个法条的后果应该要清晰,准确且可预估。欧盟永居持有人若离开欧盟不超过12个月内后又重新回到欧盟境内,就可以避免失去其欧盟永居身份,这是客观的后果,而且该后果是清晰,准确且可预估的。

最后,欧盟法院得出裁决:每一个连续12个月的时间段内,欧盟永居持有者只要亲身回到欧盟境内,即使回来的时间仅仅只有数天,也可以避免其失去欧盟永居的身份。

裁决原文(英文):Article 9(1)(c) of Council Directive 2003/109/EC of 25 November 2003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hird-country nationals who are long-term residents must be interpreted as meaning that any physical presence of a long-term resident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European Union during a period of 12 consecutive months, even if such a presence does not exceed, during that period, a total duration of only a few days, is sufficient to prevent the loss, by that resident, of his or her right to long-term resident status under that provision.

裁决原文(荷兰文):Artikel 9, lid 1, onder c), van richtlijn 2003/109/EG van de Raad van 25 november 2003 betreffende de status van langdurig ingezeten onderdanen van derde landen moet aldus worden uitgelegd dat elke fysieke aanwezigheid van een langdurig ingezetene op het grondgebied van de Europese Unie binnen een aaneengesloten periode van twaalf maanden, zelfs indien die aanwezigheid binnen deze periode in totaal slechts enkele dagen bedraagt, volstaat om te voorkomen dat deze ingezetene op grond van die bepaling zijn recht op de status van langdurig ingezetene verli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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