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向税务机关发出违约通知不得过早
本案中,北荷兰地区法院[1]指出向税务机关发出违约通知为时过早(premature)。提起上诉时,税务机关对上诉人申请的重新评估不属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的情形。
根据荷兰行政法第 6 条第 2 款序言和 b项(Awb 6.2),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等同于(作出)决定,适用对决定提出异议或上诉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就未能及时作出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荷兰行政法第 6 条第 12 款第 2 项(Awb 6.12.2)规定,在下列情况中,可以立即提交上诉通知:a. 行政机关未及时作出决定或未依法公布作出的决定;b. 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机关违约之日起两周后。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为2021年12月24日。然而,上诉人在期限届满前再次发出违约通知,税务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该通知。此后,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本案情况不属于行政法第6条第2款b项规定的情况,不能以未能及时作出决定为由提出上诉。
如果过早向税务机关发出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的违约通知,并提出上诉,则该上诉原则上不可受理。法院指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向行政机关发出违约通知后,对其未能及时作出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必须在发出通知两周后才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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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荷兰地区法院,11-04-2022,ECLI:NL:RBNHO:2022:3077,HAA 21/6931 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inziendocument?id=ECLI:NL:RBNHO:2022: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