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风险和问题
国际贸易是指具有一下关键要素的产品和/服务的交换行为:买方和卖方;出口和进口。通常来讲,贸易缔约方来自根据不同法律注册成立的两个不同国家。因此,缔约方需要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该合同一般侧重于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利益,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等。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作为国际贸易沟通的桥梁。
起草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以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避免潜在的贸易纠纷。同时,在起草过程中,应考虑到各种国际法原则,以实现国际贸易和交流的最佳协调和促进。
哪项规则适用于您的国际贸易合同?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维也纳销售公约或其英文缩写CISG,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签署。自1988年1月1日起,CISG也开始在中国生效。如果在缔约双方不同国家成立的专业当事人之间存在动产购买协议,且专业当事人不排除该协议适用销售公约,则本公约将在协议行使期间适用于各种情况。维也纳销售公约必须在所有国家以相同的方式解释。这意味着在荷兰的法律诉讼中对公约的解释可以参考使用的外国判例法。
选择退出的工具:在缔结协议时,有时会忽略条约是一种选择退出的工具:公约一直适用,知道各方将其排除在外。然而,如果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使用者希望排除公约的适用,他/她必须以正确无误的方式来做,并且以有利于对方的利益为基础来排出公约的适用。
为什么合同缔约方有时会选择排除维也纳销售公约的适用?
–根据维也纳公约测试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
在我所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法院注意一般条款的适用性,并声称对方未履行其一般条款规定的义务,因此,某些合同纠纷出现了。类似于这样关于维也纳公约的适用未能有效排出的情况时有发生。
卖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是否完全适用的问题必须首先根据相同的维也纳销售公约来回答,即使这些相同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排除了维也纳销售公约的适用性。我们可以在 CISG 咨询委员会的第 13 号意见第3条款中解读到,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被明确或默认接受并且另一方有充分机会了解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采购协议的一部分,并且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根据 CISG 咨询委员会第 13号意见条款6.2,它规定条款必须使用另一方必须能够合理理解的语言:这种语言包括合同谈判部分的语言、谈判或该方通常使用的语言。”
除其他外,一般条款和条件可以通过将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购买方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来实现。但是,仅在协议或发票中提及一般条款和条件是不够的。如果这种情况与国家法律相比是一种加重处罚,国际销售合同中一般条款的使用者应注意这一点。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卖方未能将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买方,则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将因此不适用。根据 CISG 咨询委员会第 3 号意见第 13 条第3.3(d) 条款,始终建议在合同中说明可以请求和/或下载一般条款和条件。但是,在这方面应该强调条款3.6。上述第 13 号意见认为:“可以合理地假设,如果当事人在以前的交易中使用了格式条款,则在谈判或缔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使用这些格式条款。只有在标准条款之前有效地纳入双方合同中的情况下,才能假设这一点。如果这些条款事后包含在发票等文件中,因此没有被有效地纳入,则不能假定它们被纳入未来的合同中。”
因此,对上述建议的合理解释表明,如果在提交协议时提供或发送了一般条款和条件,则卖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首先合法地纳入双方之间的协议中。移交或发送的时间要求,至少要在协议缔结前不久进行移交或转发。
条件不够明确
不幸的是,条款使用者没有在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描述或定义足够清楚或至少不够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购买方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 一般条款和条件必须为另一方充分并清楚地起草:“对包含标准条款的提及以及标准条款本身必须对与另一方和在相同情况下的合理人来说是清楚的。”
异常或不合理的繁重条款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主旨可能会如此令人惊讶或不寻常,以至于应用它们是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在这方面,可以参考 CISG 咨询委员会第 13 号意见的第 7 点:“标准条款如此令人惊讶或不寻常,以致与相关方同类的理性人无法合理预期在协议,不构成协议的一部分。”
例如,在某个行业或某些商品中,采购方就模糊的交货日期达成一致可能是不合理的繁重,或者至少在不明确的条件下不得不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等待什么样的结果会或不会到来。在某些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短期内交付货物的本质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未商定严格的交货条款,则双方更可能适用《销售公约》第 33 条:
“卖方必须交付货物:
(a) 如果日期由合同确定或由合同确定,则在该日期;
(b) 如果期限由合同确定或由合同确定,
在该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除非情况表明买方
另选一个日期;或者
(c)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
解散,恕不另行通知
根据维也纳销售公约,如果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重大缺陷,可以立即解散合同。这与荷兰法律相反,没有必要发送违约通知。相反,根据《维也纳销售公约》第 49 条第 2 款 (a) 项,如果发生延迟交货,买方必须尽快提出解除合同。
如果您在起草和审查国际合同或荷兰合同时有任何疑问,我们很高兴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您讨论。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info@amice-advocaten.nl 与我们联系,或致电 +31(0) 30 23 00230 或 +31 (0) 6854835230。